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离休老干部的遗属生活,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符合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其增加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1.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辽人发[2007]22号第二条第“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下同)按30%增加;
2.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25%增加;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20%增加;
4. 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提高幅度和执行时间,按照本通知相对应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