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等要求,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201911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精心组织,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落实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101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