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从2008年7月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规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是国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项新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民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