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适当提高占地招工退休(职)人员 退休(职)待遇的指导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占地招工退休(职)人员要求提高退休(职)待遇信访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经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着谁占地谁负责的原则,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标准,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适当提高被占地招工退休(职)人员生活待遇,由占地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二、中省直企业视经济情况,参照所在市的办法和标准,自行研究解决办法,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三、各级政府要关注和扶持关闭破产企业、经济困难企业,对已明确政府责任的同级政府研究办法予以解决。

  四、解决占地招工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所需资金,不得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