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驻辽宁省军队装备修理企业 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复函

  沈阳军区装备部:

  你部《关于驻辽宁省装备修理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函》(直[2006]26号)收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辽宁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工厂管理局《关于驻辽宁省军队装备修理工厂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参照国家对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本着行业类同、生产工艺一致或相近、岗位劳动环境、作业条件基本相同的原则,对驻辽宁省军队装备修理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4810总厂铸造工等28个工种、4810分厂炭弧气 刨工等16个工种、4810军械修理厂锻工等8个工种、6409工厂装甲车辆发动机试验工等31 个工种、5706工厂飞机隔音层缝工等26个工种、6903工厂热处理工等10个工种、7814工厂船舶 电焊工等14个工种列为特殊工种范围(见附表),所列工种涉及退休条件的确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驻辽宁省军队装备修理企业要加强特殊工种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辽劳社[2004]5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自然情况(人员姓名、人数、在岗工作时间),要统一登记造册,以文本信息和电子信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登记表》。

  三、驻辽宁省军队装备修理企业此次列入执行范围的特殊工种,今后企业改进工艺、改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不再符合执行标准的特殊工种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终止执行特殊工种的报告。

  四、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其他军队企业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4180总厂特殊工种目录;

       2、中国人民解放军4180分厂特殊工种目录;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修理厂特殊工种目录;

  4、中国人民解放军5706工厂特殊工种目录;

  5、中国人民解放军6903工厂特殊工种目录;

  6、中国人民解放军6409工厂特殊工种目录;

  7、中国人民解放军7814工厂特殊工种目录;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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