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第27号令)、《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的实施和调整

  《目录》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共103项(我省新增项目在对应辅具编号后标注“LN”),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具和其他共四类,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为辅助器具主要部件、使用材料及功能全部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配置、训练、使用期内维修费用。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符合《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产品费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保留产品有关购销凭据、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备核查,杜绝不合理收费、高价低配、虚开票据等违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目录调整及工伤职工合理保障需求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修订。

  二、部分辅助器具项目配置

  (一)同一伤残部位(同一肢体)只能申请配置一具假肢;安装肌电假肢时,一侧安装肌电假肢,另一侧则安装装饰性假肢或索控式假肢。

  (二)《目录》中所列矫形器类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中备注为“伤后一次性使用”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报送的配置诊断、病历资料(包括诊疗医院关于配置相关辅助器具的建议)、产品信息等审核支付,无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工伤职工要求更换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三)《目录》备注中相应项目所列随带附件及更换配件费用包含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另行支付。

  (四)《目录》中所列生活类辅助器具项目中的护理床、一次性护理垫(纸尿裤)、造口袋、集尿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审核确认后配置,不再组织专家现场鉴定;书面审核不能确认的,须组织专家现场鉴定。

  (五)下列每组配置项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只能在适用范围内选择配置其中一种:

  1.腋杖、肘杖、手杖、盲杖、框式助行器、轮式助行器;

  2.普通轮椅、坐便轮椅、高靠背轮椅、手摇三轮车。

  (六)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配置或到期更换假牙、半口假牙、全口假牙的,除已签订工伤保险协议配置机构的医院外,还可以在我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设置口腔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配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上述机构无法实现联网结算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申请时需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下达前已经在协议机构配置假牙的,在鉴定结论下达后可根据鉴定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拨。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工伤职工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达到原最低使用年限后再按新标准配置;本通知实施后,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需要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配置。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

  (2023年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