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对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辽劳社函〔2003〕51号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伤残职工刑满释放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辽市劳社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工残)人员,因犯罪服刑,服刑前其原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刑满释放后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应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服刑前原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特此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