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所属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工作,激发和鼓励本系统及社会各界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并完善科研奖励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评选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每届评奖的具体奖级数量为一等奖十项、二等奖二十项、三等奖三十项。

  第二章  评奖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评奖范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完成的科研报告、专著、论文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完成的研究课题及申报立项研究课题等成果,以及围绕这些研究出版的专著和论文。

  第五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这些成果另行进行奖励。

  第六条  参加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的,其主题思想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紧紧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大局,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思路新颖,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到省委、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重视和肯定并在决策中予以采纳,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

  (二)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研内刊或指定的其他刊物上发表,受到好评的;

  (四)在省级以上单位(含省级)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交流并产生积极影响的;

  (五)在所在市有较大实践意义并获得是领导好评,被当地党委或政府在决策中采纳,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三个等次的具体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

  1、为省委、省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或对制定某项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对解决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大贡献。

  3、观点和建议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4、科研理论和观点有较大发展和突破,受到有关专家和学者的重视与高度评价。

  (二)二等奖

  1、对制定某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有较大参考价值。

  2、对解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较大作用。

  3、观点和建议受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4、科研理论和观点有所创新,受到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

  (三)三等奖

  1、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能够提供一定借鉴和思路。

  2、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有独特的见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3、结合省实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对策。

  4、观点和建议受到有关部门(市局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完成的成果,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完成的成果,有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个人完成的成果,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在评奖年度3月申报,4月至5月组织评审,7月进行奖励。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的资格审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成果,组成专家组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由长期从事科研、教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会议,决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并报厅党组审批。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获奖项目批准后,须立即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定;无异议的,正式授奖。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一等奖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7名,二等奖获奖单位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6名,三等奖获奖单位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5名。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应计入获奖者人事档案;参加职称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可作为业绩成果之一,其中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按照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同等对待;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以及获取的职称任职资格、各项荣誉等,并取消责任者以后参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或建议给予其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评奖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研究处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