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抚顺市鸿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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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鑫、张雨朦、崔宇轩、贾安琪、李美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抚望劳人仲字[2022]24-2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鑫)2022年3月至4月工资8020.1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835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雨朦)2022年3月至4月工资6734.34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731.69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崔宇轩)2022年3月至4月工资805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贾安琪)2022年3月至4月工资4282.5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444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美钰)2022年3月至4月工资11909.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389.83元。”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抚顺市望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