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鲜荟生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淑荣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苏劳人仲字〔2022〕109号仲裁裁决书。
沈苏劳人仲字〔2022〕109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辽宁鲜荟生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邓淑荣: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60元/月×7个月=2212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70.42元/月×7个月=49492.94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元/月×(8-7)个月=316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22日):3160元/月×3个月=948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元/天×15天=300元;6.垫付的医药费1233.46-615.09=618.37元;7.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60元/月×0.5个月=1580元;
二、对申请人邓淑荣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