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恒特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弋甯诉你单位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2〕1311号(终)仲裁裁决书。
本案的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17483.8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