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大勇、高利华、王志会诉你公司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2〕1660号、1969号、198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为:
〔2022〕1660号(终):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和6月的工资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2〕1969号(终):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10月的工资198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2〕1984号(终):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至7月的工资7598.31元;
2.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