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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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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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祝享福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2〕5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0月、2022年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13631.35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02.15元;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2022年10月餐补3822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