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江舟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国卓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3〕第43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辽宁省江舟民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2年3月至9月的工资1944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资580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9.66元;
五、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予以驳回。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3〕第4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