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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孙瑞晗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3〕82号仲裁裁决书。沈浑劳人仲字〔2023〕82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7日至5月31日工资1301元;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