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广宁商业大厦:
本委已受理杨春红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皇姑劳人仲字〔2023〕第21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首席仲裁:张冰,仲裁员:葛晓飞 夏小航,书记员:张馨元)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本委定于2023年7月13日10时在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