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宏程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宏程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举涛、于惠清、徐允东、刘桂君、张春甫、杨浩、梁宏斌、李嘉彬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沙劳人仲案字〔2023〕第034号、第035号、第036号、第037号、第038号、第039号、第40号、第041号)已审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王举涛: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工资11358.35元,支付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月31日生活费3196.51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于惠清: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徐允东: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桂君: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春甫: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杨浩: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工资8960.16元,支付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1月31日生活费3196.51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919.59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梁宏斌: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李嘉彬: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205号(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