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融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4月24日受理董强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案字[2023]第10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依法生效之日被申请人应立即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拖欠的工资5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法劳人仲案字〔2023〕第10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