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国宏实业商贸(辽宁)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国宏实业商贸(辽宁)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俊卿诉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3〕19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3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超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