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国新电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庄庆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振劳人仲字 〔2023〕41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丹东国新电梯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庄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对申请人庄庆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