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纳泽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本委2023年8月7日受理的刘少春与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3〕第31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伯纳泽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少春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450元;
二、被申请人伯纳泽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少春支付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50元;
三、被申请人伯纳泽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少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2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白云物业大厦7楼708室)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