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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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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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琦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1、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工资2344.83元;2、赔偿金3000元;3、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99.99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2〕738号(终)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