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中(长春)碳汇环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志伟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本案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3〕14号(终)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