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中(长春)碳汇环保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史国良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21839.08元(10000元/月÷21.75天×4天+10000元/月×32个月);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3〕1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