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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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德宝嘉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春艳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3〕97号仲裁裁决书。沈新劳人仲字〔2023〕97号的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385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774.4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就业补助金45952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3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