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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张宁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现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你单位向申请人张宁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工资77016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3〕第93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