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丰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李爱民:
本委受理的李爱民与准丰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400.00元(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5日);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3〕第109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