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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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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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吕阳(申请人)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3〕2316号),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1、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2、2022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1839.08元(4000元/月÷21.75天×5天×200%)。

  二、对于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前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如不服该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