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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肖云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3000元÷21.75天×2天×200%);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3000元/月×1.5个月×2倍);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失业金损失5157元(1910元/月×90%×3个月);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3〕2189号(终)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