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众无纺布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田艳与你公司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辽宁和众无纺布有限公司缺席,现裁决如下:
由于申请人证据不足,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2023年8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以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边劳人仲案字【2023】第9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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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