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一淼与被申请人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广东邦芒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直接送达,现本委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和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支付申请人工资6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3〕第88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