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彩云与辽宁鸿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第三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直接送达,现本委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支付申请人工资5870元;
二、对申请人其余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3〕第87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