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2月26日受理方亮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3〕302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的工资40500元;
2、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绩效4800元;
3、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油补2000元。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杨哲、仲裁员王婧、仲裁员杨淞涵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4月17日9时15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