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兴纯(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2****1570):
申请人佟德强与被申请人海阳市聚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樊兴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辽市劳人仲字〔2023〕82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3〕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海阳市聚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佟德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6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2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元;
二、驳回申请人佟德强的其余申诉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