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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1月28日受理申请人王利明等5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0329-0332、033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于炳飞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向李慧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向侯丽英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向王洪镇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向刘海洋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