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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11月8日受理申请人于炳飞、赵坤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4〕第0188号、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018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于炳飞支付劳动报酬56,214.00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赵坤支付劳动报酬18,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0189号裁决,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大金劳人仲裁字〔2024〕第0188号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