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玺锐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妮与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大连玺锐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妮支付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0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5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3〕第49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白云物业大厦7楼708室)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