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双江纸塑制品加工厂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市于洪区双江纸塑制品加工厂:

  本委受理的王素梅与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其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161.31元(7737.33元×7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29.36元(4803.67元×8个月);(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25.69元(4803.67元×7个月);(四)伙食补助费89.13元(1910元÷30天×70%×2天);(五)停工留薪期工资9607.34元(4803.67元×2个月);(六)经济补偿金9607.34元(4803.67元×2个月)。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于劳人仲字〔2023〕第39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