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鑫福瑞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12月18日受理的刘刚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丹东鑫福瑞商贸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元劳人仲字〔202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元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