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任俊与被申请人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第三人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辽市劳人仲字〔2023〕90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3〕90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俊2023年7月提成和带班及8月和9月工资合计9782.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58.08元;
二、第三人辽宁创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