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陶云燕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盘兴劳人仲37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申请人陶云燕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销申请人陶云燕诉被申请人辽宁富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
本决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基于同一被申请人及同一诉求向本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盘兴劳人仲裁374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