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善金美(北京)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对李传义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做出如下裁决:
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31日未支付的销售业绩佣金提成工资194896.8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3〕第135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