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面艺(大连)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申请人张玉成与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080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劳动报酬5,833.00元;支付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33.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