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楚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小梁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营口市楚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9150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02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