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均雅道路货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侯志强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3年7月1日至12月19日的工资25084.80元劳动争议案(锦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锦州均雅道路货运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工资22284.8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