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营口凯顺物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营口凯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姜曼诉你单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营开劳人仲字〔2023〕第411号案件的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营口凯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姜曼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