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弘毅禹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弘毅禹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19受理张浩然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3〕第606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申请人张浩然与被申请人沈阳弘毅禹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沈阳弘毅禹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浩然支付下列款项: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68.97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00元;

  3、2023年12月份欠付的工资1379.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3〕第60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