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7日受理申请人“刘风财”与你单位经济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如下:
本南劳人仲字〔2024〕第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至2017年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500.3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至2022年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833.5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南劳人仲字〔2024〕第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本溪市南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