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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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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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3月4日受理申请人周颖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104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工资20,045.98元、法定节假日(2023年国庆节)加班费1,655.17元、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周末加班费6,468.00元,以上合计28,169.1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