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河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18日受理陈志强诉你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26号(终)),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工资623元,2024年1月工资5683元,2024年2月工资1000元,总计为7306元;
二、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26号(终)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